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,改善我市城市生活环境质量,保障人民群众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现就加强市区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通告如下:
一、城区沿街店铺、市场摊位、集贸市场、商场超市、商品推销(展销)等商业经营活动和流动广告宣传车,严禁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进行宣传。
二、在城区街道、广场、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群众性娱乐、集会活动,严禁使用干扰居民生活环境的超高音量的音响器材。
三、市民在使用家用电器、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,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,在进行房屋室内装修时,应当限制作业时间,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,以减轻、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。
四、禁止任何单位、个人在医院、学校、机关、科研单位、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和高音喇叭。
五、生活噪音每天12时至15时和22时至次日8时、建筑工地噪音晚上10时至次日早晨6时期间,禁止在医院、学校机关、科研单位、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噪声扰民的室内装修等活动,其他时段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噪声扰民。
六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相关法律规定的,责令改正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可以责令暂停施工。
七、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相关法律规定的,进行说服教育,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给予警告,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,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八、对阻碍执法、无理取闹、聚众闹事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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